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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徐宏光)对《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3-28 16:09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政策规定,现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运行情况,增加拍卖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明确别墅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第十五条:贷款申请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主要包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拍卖房(包括法院拍卖房产、第三方资产管理人和拍卖公司拍卖房产,下同)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前款所称自住住房,不包括别墅以及非住宅性质的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2.第十七条第(七)项:购买拍卖房产的,贷款申请人已办妥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12个月内(以契税发票所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出贷款申请。

3.第十八条第(五)项第5小项:购买拍卖房产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或法院执行调解款票据)、拍卖成交书、契税完税凭证。

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增加了关于个人信用报告的规定:

1.第十六条第(四)项第4小项:个人信用报告上的所有贷款及担保,五级分类须为正常级。五级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允许贷款。五级分类为关注的,需结合银行书面说明认定。

2.第十六条第(四)项第5小项:所有信用卡的账户状态必须为正常或注销,冻结、止付等不允许贷款,能够提供相关取销证明的除外。

3.第十六条第(四)项第6小项:所有贷款和信用卡存在逾期款项尚未偿还的,不允许贷款。

三、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情况,对因单位原因产生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认定进一步细化:

第十六条第(一)项第3小项:由于单位原因产生住房公积金补缴的,需结合社保缴存情况认定,补缴月份不得超过3个月。

四、增加了三孩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第(五)项:同一对夫妻在2021年5月31日(含)后生育第3个子女的职工家庭(以出生证载明时间为准),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上浮20%,上浮后的单方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为36万元,夫妻双方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为60万元。按照贷款计算公式得出的贷款额度上浮20%,上浮后仍低于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计算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可贷款额度。已享受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政策的三孩家庭,贷款额度上浮比例不再叠加。

五、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划转到售房人银行账户,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增加借款人通信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贷款期间内,借款人通信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应核实借款人身份,并应及时在贷款信息系统中登记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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