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现将《台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全部或部分余额的一种信贷方式。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自有产权住房为抵押而向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业务模式、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模式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以下两种模式,贷款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办理:
(一)先还再贷模式,即: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需自筹资金先行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贷款抵押,再使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物,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该方式仅支持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原商业贷款银行可以不限于公积金中心的合作银行。
(二)带押直转模式,即:符合商转公贷款的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在不结清原商业贷款情况下,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全部或部分抵押权转移登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全部或部分原商业贷款,实现商转公贷款转换。办理部分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须约定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该模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公积金中心的合作银行,并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贷银行与原商业贷款银行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的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办理商业贷款,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二)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贷一个月及以上。
(三)原商业贷款所抵押的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且仅为该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担保、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原商业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原商业贷款余额。
(五)符合《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贷款政策的申请条件。
(六)采用“先还再贷”模式,贷款申请人须在原商业贷款结清30天以内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采用“带押直转”模式且全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不得高于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金额。
第八条 贷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的。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
(一)商转公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的银行贷款本金余额且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取千元以上整数)。抵押物价值以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抵押物价值(以下简称“商贷抵押物价值”)为准,对于商贷抵押物价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应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商贷抵押物价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二)商转公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按《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的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各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材料和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了提供《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与原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用原商业贷款所购买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三)采用“先还再贷”模式,提供原商业贷款还款、结清凭证;采用“带押直转”模式的,提供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联系函》(附件1)。
第十三条 办理流程
(一)采用“先还再贷”模式,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结清的30天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原商业贷款未结清的,贷款申请人在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通过的,结清原商业贷款后30天内,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2.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员按照要求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3.抵押办理: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确认后,贷款申请人按照要求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领取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4.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贷款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采用“带押直转”模式,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银行同意后出具《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联系函》,银行网点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
2.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员按照要求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3.签订协议:完成审批后,公积金中心、原商业贷款银行、贷款申请人三方签订《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带押直转协议》(附件2)。
4.抵押办理:公积金中心、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领取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5.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至《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带押直转协议》约定的银行账户。原商贷银行按要求,采用封闭式操作将公积金贷款抵冲原商业贷款。原商业贷款全部转为公积金贷款,当公积金放款金额略多于商业贷款结清余额时(申请至放款间隔时间差异款项),原商贷银行在抵冲商业贷款后将多余部分金额转入贷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内,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公积金放款金额少于商业贷款结清余额时,由原商贷银行通知贷款申请人补足差额后完成商业贷款结清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商转公贷款过程中,贷款申请人发生婚姻关系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则办理:
(一)贷款申请人在申请商业贷款时为单身,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婚,按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理。
(二)在办理商转公贷款时,贷款申请人离异,且不动产权证已经办理产权人变更的,允许按照单方申请。
第十五条 缴存职工所购住房已经办理组合贷款的,其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六条 为确保商转公贷款业务有序的持续开展,首轮申请面向贷款申请人家庭唯一住房,即: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家庭名下(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为认定标准)的缴存职工家庭。后续,公积金中心将根据资金运行状况逐步放开申请条件,具体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流动性情况对商转公业务实行动态管理,当存贷比连续三个月在85%以下并呈现下降趋势时可启动商转公贷款业务,当存贷比连续三个月在92%以上并呈现上升趋势时可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和管委会确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联系函
2.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带押直转协议
附件1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联系函
商贷银行名称: |
借款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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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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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放款日期 |
| 商贷剩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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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将该笔商贷剩余本金中的(大写) 元,(小写) 元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终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为准)。 经办人: 商贷银行(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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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带押直转协议
甲方: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原商贷银行):
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
丁方(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丙方购买座落于 的自住住房,总房款 万元,其中乙方已为丙方发放了商贷 万元,目前贷款本金余额 万元。现丙方向甲方申请将商贷本金余额中的 万元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以上述不动产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为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需要,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方式(¨①、¨②)办理: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丙方以上述不动产为丙方和丁方向甲方申请商转公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将原抵押权权利人由乙方转移为甲方,债权本金为 万元,借款期限按照另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号: )约定执行。
②(住房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丙方以上述不动产为丙方和丁方向甲方申请商转公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由乙、丙双方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甲方债权本金为 万元,借款期限按照另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号: )约定执行;乙方债权本金为 万元,借款期限保持不变。甲方和乙方约定为第一(共同)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甲、乙双方按照债权本金比例分配受偿款项。
二、上述抵押权转移登记后,甲方向丙方发放商转公贷款(大写): 万元整(¥ 元),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贷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账户: 、账号: )用于抵冲(¨全部、¨部分)原有商贷。甲方无条件地向乙方履行商转公贷款资金转账义务。
三、乙方应采用封闭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抵冲原商业贷款。商业贷款余额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当公积金放款金额略多于商业贷款结清余额时,乙方在抵冲商业贷款后1个工作日内将多余部分金额转入丙方还贷银行卡内;当公积金放款金额少于商业贷款结清余额时,乙方负责通知丙方补足差额,丙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完成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如丙方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差额部分清偿义务,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与责任由丙方承担,与甲、乙双方无关。
四、乙方不得截留商转公贷款资金,不得将商转公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由于乙方未及时划扣商转公贷款资金而造成的损失须由乙方承担。
五、丙方保证在乙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冲抵原商贷之前,继续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原抵押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六、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涉及本协议未约定事项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按照相关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丙方、丁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5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不动产登记部门收执一份。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丁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