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公积金案件中与公积金中心相互协助和配合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近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要求公积金中心协助查询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等相关信息;需要冻结(解冻)当事人的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可以通知公积金中心协助冻结(解冻);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五查(银行存款、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机动车辆、股票和基金、企业及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它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对于被执行人有公积金且被执行人没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符合被执行人退休、出境定居等情形的,或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等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应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公积金。 《意见》对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和委托贷款案件的执行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包括单位和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公积金中心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30个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完成合法性审查后3个月内执行结案。 协作联动机制的建立,畅通了我市公积金中心与人民法院间的沟通渠道,有利于推动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对促进全市公积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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