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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政策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3-29 11:46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近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政策进行了修订,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贷款新政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规定。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

将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仍为100万元。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根据新的二手房交易流程,调整了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1.申请时间方面:购买二手房的,贷款申请人应在办妥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后的1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申请材料方面: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二手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转账凭证。

3.价值认定标准:用所购二手房作为抵押物的,以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金额作为抵押物价值。

4.二手房房龄超过20年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其他调整

1.增加了个人纳税明细作为收入佐证材料的规定。

2.取消了部分提前还贷每年只能办理一次的规定。

四、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二手房收入佐证材料部分提前还贷。

五、新旧政策对比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前: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仅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不足6个月的,按单方缴存确定。

调整后: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仅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不足6个月的,或留存少于贷款申请时对应月缴存额6倍的,按单方缴存确定。

(二)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调整前:购买二手房的,申请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契税发票所载明的时间为准)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调整后:购买二手房的,贷款申请人应在办妥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后的1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调整前: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调整后: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二手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转账凭证。

(三)还款能力证明方面

调整前: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个人收入承诺书(以下统称收入证明),申请人也可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其收入,无需提供收入证明;收入证明上的月收入为缴存基数1.5倍以上或10000元以上的,需提供银行流水。

调整后:申请人及配偶提供个人收入承诺书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以下统称收入证明),收入证明上的月收入为缴存基数1.5倍以上或10000元以上的,另需提供个人纳税明细或近12个月银行工资流水。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收入的,无需提供收入证明。

(四)提前部分偿还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调整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只能办理一次。

调整后:删除。

六、适用范围: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注意事项:本通知自2024年325日开始实施。

八、解读机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处室:贷款管理处,0576-885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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