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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索扩大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建缴范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3-01-31 09:48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各分中心:

为不断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建缴规模和比例,推进住房公积金建缴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探索扩大自由业者建缴住房公积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二十大关于“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依据,通过扩面探索,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台州市重点群体“扩中”“提低”行动实施方案》,助推农业转移人口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建立,保障农民、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先行先试,不断提升我市城市化和城乡融合发展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

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个人年龄满18周岁以上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退休养老金),包括但不限于务农、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口(特指户籍在农村、居住在城镇半年以上,并从事非农产业的流动人口)等群体(以下统称:自由职业者)。

(二)条件

1.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

2.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等规定的;

3.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建缴方式及使用

(一)建缴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到住房公积金银行网点或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等窗口办理。

缴存时需提供的资料:

1.缴存人居民身份证;

2.缴存人的承办银行结算卡;

3.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配偶及父母子女缴存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

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登记表》(到窗口填写);

5.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到窗口填写)。

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自主选择、控高保底原则,最低不得低于台州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可每年调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进行。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乘以2,缴存比例最低5%,最高12%。

住房公积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缴存者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缴存者银行结算账户如有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二)使用

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参照单位和职工的抵扣标准,依法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自由职业者先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职工身份开立账户,跨城市就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或转移接续视作连续缴存。

自由职业者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同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或无社保的自由职业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可自由提取一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探索扩大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建缴范围,是当前和今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各分中心要高度重视,坚持目标引领,严格工作要求,精心组织推动,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要积极主动对接当地组织、统战、宣传、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作银行等,进一步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试点推进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贷款、缴存和提取等基础性政策措施由全市统一实施,各分中心可结合实际,鼓励探索实施差别化缴存措施,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性。要坚持强制缴存和自愿缴存相结合,已有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新推措施相衔接,充分权衡当前缴存扩面和今后住房公积金使用带来的可能性风险,牢牢把握逐步推开工作总基调,优先在条件相对较好的自由职业者群体中先行先试。

(三)注重宣传推广。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全方位宣传自由职业者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惠民政策和服务举措,广泛开展宣传解读,用好典型案例,强化宣传实效,力争做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起良好社会氛围。

(四)及时评估总结。建立市县两级跟踪评估机制,及时分析、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试点平稳、有序、可持续。各分中心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评估政策效果,梳理试点实施过程中的亮点难点,并及时上报先进做法,为全市全面推广积累先行经验。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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