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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3-16 18:00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其签订协议时提供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的月还贷本息的一种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条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管理工作及市直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委托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人及所在单位在台州市范围内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余额大于等于当前月缴存额的12倍及以上。留存的账户储存余额,除贷款结清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时可使用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取;

(二)委托人在台州市范围内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或组合贷款;

(三)信用良好,贷款为非逾期状态;

(四)委托人为借款人及其配偶。

第三章  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委托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如委托人缴存地和贷款地中心一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折。如委托人有一方的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全市业务通办支付银行(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或农业银行,下同)的卡/折;

(三)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四)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还须提供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由贷款委托银行出具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借款编号;

(五)偿还组合贷款的,还须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借款编号。

(六)以上证明材料凡是能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和“一证通办”系统查询核实的,职工在申请办理按月还贷提取时,可不用提供。

第七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委托人携带申请材料,到贷款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对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及账户储存情况和证明材料等进行即时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委托人;

(三)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公积金中心于签订《协议书》次月起,根据借款人上一个月份贷款还贷金额和公积金账户余额,将可提取金额转账到借款人贷款还款账户。

第四章  提取额度和顺序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按借款人上月贷款还款情况确定当月提取额度,如委托人上月没有产生还贷记录的,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委托按月提取划转。委托人正常还贷的,提取额度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提取余额(可提取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签订协议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大于上月还贷额的,按照上月还贷额提取;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提取余额小于上月还贷额的,按照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提取余额提取,可提取额度小于等于0元的,暂停划转。

第九条  提取顺序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确定借款人的缴存账户为第一顺序提取方,配偶的缴存账户为第二顺序提取方。当第一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转为第二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

第五章  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变更

第十条  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委托按月提取划转:

(一)借款人产生贷款逾期的;

(二)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12倍的;

(三)委托人签订协议时的还贷或收款银行账户、缴存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等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或被冻结的。

第十一条  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一)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情形的;

(二)委托人申请终止并经公积金中心核准的;

(三)贷款本息已还清并且最后一期月还款金额已提取转账的;

(四)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或台州市外异地转出的;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的;

(六)委托人发生其他使公积金中心无法正常履行委托协议情况的。

第十二条  按月提取还贷委托暂停或终止的,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委托人应实时查询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和还贷账户余额情况,贷款未还清且还贷账户内资金不足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内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原约定的还款指定账户履行正常还贷义务,若发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在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委托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可就近选择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一)委托人婚姻关系、约定的收款银行账户、缴存单位以及委托人等变动,应在变更后带本人身份证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1、婚姻关系变更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且实际还款人也发生变更的,另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2、约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银行卡或存折;

3、缴存单位变更后缴存地和贷款地中心不一致,委托人需办理市内跨分中心转移的,提供全市业务通办支付银行的卡/折,先将原先约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变更为全市业务通办支付银行账户,再办理公积金账户市内跨分中心转移手续。

4、委托人在委托期间需增加委托人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新增加的委托人缴存地和贷款地一致的,提供新增委托人身份证、结婚证。

(2)新增加的委托人缴存地和贷款地不一致的,除了提供新增委托人身份证、结婚证外,还需提供全市业务通办支付银行的卡/折,先将原先约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变更为全市业务通办支付银行账户后,再办理新增委托人手续。

新增委托人的生效时间为办理变更后的次月。

(二)委托人委托期间自愿提出终止委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终止手续。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时,应当本人到场申请委托。

借款人办理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其配偶也应当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窗口不再受理其配偶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在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有效期间,委托人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部分提前还贷和一次性提前还贷除外)。

第十五条  委托人因第十一条等各种情况造成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终止的,再次符合条件的,须间隔12个月(含)以上,方可按规定重新申请委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7日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附件

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第一委托人:                   身份证号:                          

第二委托人:                   身份证号:                          与第一委托人关系:配偶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提取实施细则》”)、《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和《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办法》”)等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经仔细阅读并明晰本协议书内容及含义,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提取实施细则》、《预警机制》和《按月提取还贷办法》以及与之相关的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至协议期限届满前,如按月提取还贷政策发生变化或国家贷款利率调整,甲方授权乙方可直接按照新的政策执行或按照调整后的月还款本息额提取还贷。

第三条 按月提取还贷方式为逐月提取划转:甲方通过本协议授权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按本协议的约定,每月从甲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中提取公积金转账到甲方提供的以下银行账户内:借款人收款银行:             ,收款银行账号:                         ,用于归还甲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编号为:                          ,组合贷款的借款编号为                          。如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还贷账户不一致的,甲方应及时将还贷资金在还款日前转账到还贷银行账户中。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至协议期限届满前,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各留存不少于签订本协议书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倍的缴存余额,留存的缴存余额除了一次性或部分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时可使用之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取。乙方可根据《预警机制》和存贷比情况实时调整甲方须留存的缴存余额标准,并在调整后通过短信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 划转额度:乙方按月从甲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划转的金额不超过甲方上一个月实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如账户可提取额(可提取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签订本协议书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小于上一个月还贷本息额,按账户可提取额度划转,可提取额度小于等于0的,暂停划转。乙方于签订本协议次月起,根据借款人上一个月份贷款还贷金额和公积金账户余额,将可提取金额转账到签订本协议时借款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第六条 还贷资金的补充:为确保贷款银行按月足额成功扣款还贷,甲方应于每月还贷日前及时查询贷款还贷储蓄账户内资金余额,如发现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还贷本息额时,应及时向贷款还贷账户内存入补充资金,对此,乙方无通知义务。

第七条 划款顺序:乙方按照《按月提取还贷办法》规定确定提取划转顺序,第一委托人缴存账户可提取余额不足时,乙方将自动到第二委托人缴存账户提取,并以此类推。

第八条 责任与义务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甲方或其单位等原因导致甲方住房公积金未及时托收、欠缴、停缴、缴存额减少等,使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额度不足,影响按月提取划转,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方保证在贷款还贷账户内始终保留1个月以上的还贷资金,由于甲方在每月还款日之前,未及时向贷款还贷账户内存足资金或未保留1个月以上的还贷资金,造成划转额不足而产生逾期及其他违约,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需终止本协议的,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终止委托协议的书面申请手续。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而继续发生提取还贷等违背甲方意愿的情况,由甲方自行负责。

4、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如发生数据差错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按规定进行纠错。

5、甲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身份证号码、贷款还贷账户、委托按月提取收款账户等发生变化,应于变更后,及时到乙方处办理信息变更。甲方未及时按协议约定到乙方办理信息变更,而造成委托按月提取未能操作或提取不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法律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不得将乙方每月划转的公积金提取资金挪作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还贷和一次性提前还贷除外。

8、乙方应根据甲方上月还贷及当月公积金账户可提额度情况确定当月提取金额,并在当月月底前将提取的公积金划转到由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不能按时划转的,应在问题解决后及时划转。

9、乙方应为甲方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及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账提供服务。

第九条 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可暂停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甲方须自行备足资金,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正常还贷。

1、甲方发生贷款逾期的;

2、因节假日等原因导致该笔贷款上个月未产生每月还款记录的;

3、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签订协议书时月缴存额12倍的;

4、甲方还贷银行账户、委托按月提取收款账户、缴存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等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5、甲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或被冻结的。

第十条 本委托协议自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即自行终止,并自动停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操作:

1、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情形的;

2、甲方申请终止本委托协议手续已经乙方核准的;

3、贷款本息已还清且最后一期月还款金额已经提取转账的;

4、甲方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封存或异地转出的;

5、甲方一年内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逾期归还贷款本息并产生罚息的;

6、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的;

7、甲方发生其他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委托协议情况的。本委托协议发生申请终止或自行终止情况的,终止时贷款尚未还清的,甲方须自行备足资金,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正常还贷。如发生贷款逾期,由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订后次月起生效,至甲方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因本协议所规定的自行终止情况发生之日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使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公章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提取实施细则》、《预警机制》和《按月提取还贷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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