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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徐宏光主任)对《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3-24 10:07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基于商业银行贷款政策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存在部分申请条件上的差异,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楼盘项目开发的资金监管求,本次修改主要针对上述背景,修改后贷款条件与商业银行更趋近一致,同时符合相关部门要求,适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缴存职工,主要内容及释义如下:

一、修改预售、现售商品房贷款条件

1、购买预(现)售商品房,需未全额付款。

2、预(现)售商品房转现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商转公除外),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购买现售商品房,需在签订购房合同12个月内办理贷款申请。

4、房企的保证协议需在有效期内。

二、修改了现房(二手房)贷款资金划拨规定

购买现房(二手房)的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二手房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取消了保证金

删除条款“在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中可约定开发商按比例提供保证金。”

    四、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贷款审批7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五、规范部分条款

1、贷款缩期后月还款额须在家庭月收入二分之一以下;

2、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

3、抵押物产权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除借款人及配偶婚姻关系改变,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债务关系的;

4、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不得改变主借款人;

5、抵押物除拆迁等不可抗力外不允许变更。

 

原文链接:http://gjj.zjtz.gov.cn/art/2020/3/24/art_1229045859_1630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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