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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0-23 10:00 信息来源:台州市公积金         浏览次数:

各分中心,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通缴通取” 等工作要求及市委市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改革工作安排,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简化业务办理手续,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部分业务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信息变更、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

为进一步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除已在网上可以办结的缴存业务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两项单位缴存业务既可以由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也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业务平台直接办理。单位首次在网上办理登记开户时所选择的公积金中心(下称“中心”)负责对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单位,并指导单位完成托收签约、个人开户、开通网上办事大厅等相关业务办理。单位登记开户时所选的中心应负责对登记开户单位进行业务宣传和政策指导。

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网上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3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或单位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受托银行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签约业务。受托银行将已签订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第三联交中心留存。

二、增加住房公积金归集通缴业务

缴存单位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行在全市各中心办事大厅(含延伸网点)中选择一个办理除补缴核定、内部转移及职工个人账户冻结(解冻)之外的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类业务,具体包括:单位委托收款签约(终止)、单位缓缴、单位销户、单位信息修改、单位汇缴核定、单位缴至年月修改、个人账户设立、个人账户封存、个人账户启封、个人基数变更等。自行选择的中心可以变更。

通缴业务办理中心受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及启封等直接影响按月托收扣款业务的截止时间为每月的10日(含)之前(节假日不顺延),其它业务工作日正常受理。

通缴业务办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查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所需纸质资料由业务办理中心归档。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报环节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需要填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取消纸质版提取申请表后,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工作人员将打印的提取通知书交职工签字确认。所需的银行卡信息,可由职工填写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提取通知书应通过影像管理菜单进行补扫归档。

四、取消所有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表单按手印环节

五、减化公积金提取资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已提供过直系亲属关系具结书的,再次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不用重复提供。

六、增加办理住房公积金通提业务银行

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确定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及农业银行四家银行为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支付银行。

七、规范职工个人账户冻结后市内转移、提取业务

职工因骗提公积金行为或因财产纠纷经法院申请个人账户被中心冻结的,如工作调动需发生账户市内转移的,原中心应先通知转入地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冻结手续,并发送截图告知该职工账户冻结的原因及时限等详细情况,以备转入地中心在系统中登记记录,之后原中心直接办理账户解冻转移。

职工账户冻结经法院申请符合提前解冻扣划条件的,在协助法院办理中心冻结的,直接解冻扣划;在其他中心冻结的,协助法院办理中心应发送相关法律文书照片并通知冻结中心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在协助法院办理中心直接办理扣划业务。办理业务所需纸质资料由业务办理中心归档。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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