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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02 10:18 信息来源:台州市公积金         浏览次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保持住房公积金业务平稳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办〔2017〕47号),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确保全市公积金运行安全有序。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为保障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贷款需求,最低贷款额度仍为20万元;
  (三)职工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家庭已享受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次数认定
  (一)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次数;
  (二)通过公积金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次数,其中记录重复的按一次计算;
  (三)借款人家庭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按一次计算。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各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产生的个人信用报告视同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二)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办理单位调动转移手续过程中发生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连续缴存情形;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将军队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到地方,以及职工由于单位原因产生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形的,视为连续缴存时间。首次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补缴不算连续缴存;
  (三)购买现房(包括二手房)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不能提供《契证》的,须提供契税、增值税等完税发票。
  本通知自2018年3月2日起执行。此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受理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尚未受理的,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之前的;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不动产登记权证时间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住房公积金原有政策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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